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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RAN|可追溯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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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入建築技術規則三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及地方建管實務首批索引。結果保留版本、來源、地區與人工確認要求;證據不足一律顯示 UNKNOWN 或 HOLD。

RKE 答案

找到 12 筆相關依據

以下是法規檢索結果,不等同於個案已通過審查。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最相關

RKE 回答

陽臺開口面積應大於二分之一;計算方式以該外牆面的全部開口面積檢討。

適用條文/紀錄
臨時提案四|陽臺開口面積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相關原文/摘要

陽臺開口面積應大於二分之一;計算方式以該外牆面的全部開口面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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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開口面積應大於二分之一;計算方式以該外牆面的全部開口面積檢討。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陽臺外緣二公尺的計算,依上方遮蔽物外緣認定;本紀錄含圖例,個案仍應依圖說及主管機關確認。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二|陽臺外緣計算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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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外緣二公尺的計算,依上方遮蔽物外緣認定;本紀錄含圖例,個案仍應依圖說及主管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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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外緣二公尺的計算,依上方遮蔽物外緣認定;本紀錄含圖例,個案仍應依圖說及主管機關確認。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待補資料|不可直接判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地面層陽臺、上方遮蔽物與建築面積認定,須依會議 CASE 圖例判讀,僅文字不足以完成判定。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九|地面層陽臺與遮蔽物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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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層陽臺、上方遮蔽物與建築面積認定,須依會議 CASE 圖例判讀,僅文字不足以完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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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層陽臺、上方遮蔽物與建築面積認定,須依會議 CASE 圖例判讀,僅文字不足以完成判定。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屋頂立面或牌樓造型的面積比例,應依臺南地方規定及會議紀錄檢討。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五|屋頂裝飾構造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相關原文/摘要

屋頂立面或牌樓造型的面積比例,應依臺南地方規定及會議紀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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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立面或牌樓造型的面積比例,應依臺南地方規定及會議紀錄檢討。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有柱騎樓外側退縮空間,在符合會議所列條件時得計入法定空地;適用條件須逐案確認。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三|騎樓退縮與法定空地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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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柱騎樓外側退縮空間,在符合會議所列條件時得計入法定空地;適用條件須逐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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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柱騎樓外側退縮空間,在符合會議所列條件時得計入法定空地;適用條件須逐案確認。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緊急昇降機出入口開向一般昇降機間的配置,該次會議認定不屬直接連接居室;仍須依現行法令與個案核對。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六|緊急昇降機間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相關原文/摘要

緊急昇降機出入口開向一般昇降機間的配置,該次會議認定不屬直接連接居室;仍須依現行法令與個案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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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昇降機出入口開向一般昇降機間的配置,該次會議認定不屬直接連接居室;仍須依現行法令與個案核對。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待補資料|不可直接判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農業設施未指定建築線的處理,該次會議決議另案請示中央主管機關,不能據此直接判定。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十|農業設施與建築線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相關原文/摘要

農業設施未指定建築線的處理,該次會議決議另案請示中央主管機關,不能據此直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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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未指定建築線的處理,該次會議決議另案請示中央主管機關,不能據此直接判定。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地方建築實務地方實務|地區限定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既有建築加設簡易鋼構斜屋頂作防水用途,會議紀錄認為仍應申請建築執照。

適用條文/紀錄
提案十二|鋼構斜屋頂防水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LOCAL-TN-100-06-V01
修正/生效資訊
會議日期:100-10-21
適用地區
臺南市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會議紀錄來源、日期及適用地區;法律效力與個案適用性仍須另行判斷。核對日期:2026-09-03

相關原文/摘要

既有建築加設簡易鋼構斜屋頂作防水用途,會議紀錄認為仍應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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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加設簡易鋼構斜屋頂作防水用途,會議紀錄認為仍應申請建築執照。

來源:臺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資料日期:2026-09-03|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會議紀錄查看來源
設計施工編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適用條文/紀錄
第 97 條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V05-THREE-VOLUMES-INTERNAL-REVIEW
修正/生效資訊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適用地區
全國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法規名稱、條號、版本日期及來源網址;不代表個案審查通過。核對日期:西元 2026-08-07

相關原文/摘要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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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日期:西元 2026-08-07查看來源
設計施工編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適用條文/紀錄
第 42 條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V05-THREE-VOLUMES-INTERNAL-REVIEW
修正/生效資訊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適用地區
全國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法規名稱、條號、版本日期及來源網址;不代表個案審查通過。核對日期:西元 2026-08-07

相關原文/摘要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展開收錄內容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分(如天井)之水平距離(D)之比,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法規表格
—土地使用區H/D
(2)商業區5/1

二、前款外牆臨接道路或臨接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者,免自境界線退縮,且開口應視為有效採光面積。

三、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三倍計算。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五、在第一款表所列商業區內建築物;如其水平間距已達五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六、住宅區內建築物深度超過十公尺,各樓層背面或側面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日期:西元 2026-08-07查看來源
設計施工編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適用條文/紀錄
第 45 條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V05-THREE-VOLUMES-INTERNAL-REVIEW
修正/生效資訊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適用地區
全國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法規名稱、條號、版本日期及來源網址;不代表個案審查通過。核對日期:西元 2026-08-07

相關原文/摘要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展開收錄內容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日期:西元 2026-08-07查看來源
設計施工編PEVRAN 已驗證

RKE 回答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適用條文/紀錄
第 162 條
來源狀態
PEVRAN 已驗證
版本
RKE-V05-THREE-VOLUMES-INTERNAL-REVIEW
修正/生效資訊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適用地區
全國
人工確認
需要
PEVRAN來源驗證範圍
已核對法規名稱、條號、版本日期及來源網址;不代表個案審查通過。核對日期:西元 2026-08-07

相關原文/摘要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展開收錄內容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日期:西元 2026-08-07查看來源

目前上線資料範圍

共 1,528 筆可搜尋紀錄。包含建築技術規則三編、最新版本無障礙規範,以及台灣各地區建管實務資料。地方資料均標示適用地區,不外推為全國通則;正式設計與送審仍須由建築師核對最新法規、解釋函、圖表及所在地主管機關要求。